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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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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化学会催化委员会,是中国化学会下设二级分支机构。对外英文名称用The Catalysis Society of Chin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中国化学会催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从事催化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研工作者和催化科学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中国催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广大催化工作者,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催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催化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催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催化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生产的结合,为推动我国的能源、化工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中国化学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化学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暂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催化基础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本会现在的住所:大连市中山路457号,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16023。

第六条

本会的学术活动范围是:

(一)委员会下属的全国催化大会采用申办制度,委员会组织审议并确定全国催化大会的主办单位和会议地点;

(二)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催化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三)编辑出版催化科技书刊,宣传普及催化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催化界同仁的科学素质;

(四)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催化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协调和促进产、学、研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与国外或地区同行业及对口组织开展科研、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表彰优秀催化工作者;评选优秀催化论著、图集;发现、举荐优秀催化人才;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采取集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办法。集体会员由单位申请或委员会委员推荐,由委员会批准;个人会员由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推荐提名。

第八条

委员会的委员为:委员、顾问委员、以及海外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但全体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于全国催化大会期间);需形成重要决议时,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委员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化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通过委员会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委员人选应是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学会活动的催化科技工作者以及一些热心催化委员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催化学科组织管理者。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和产、学、研的结合,也适当考虑学科、研究单位、地域分布。为保持催化委员会的合理流动,委员数应保持相对固定,新增催化委员会委员应有现任委员和顾问委员推荐提名,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获2/3以上同意票通过。对由于专业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催化研究工作的委员、建议不再参加催化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催化界老科学家的作用,催化委员会决定成立顾问委员会,可依据下列情况聘请顾问委员会委员:

(一)我国催化界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曾担任过本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的资深专家;

(三)对我国催化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及关心、热爱催化科学发展并支持学会学术活动的资深催化企业家。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必要时可在委员会内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本委员会的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催化基础或应用研究方面有突出的学术成就;

(二)在催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学风正派,有一定声望;

(三)愿意为催化委员会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本委员会的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为催化委员会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催化界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

(三)分别来自高校、中国科学院和工业界。

本委员会的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产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来自委员会常设秘书处挂靠单位;

(二)在催化界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

(三)愿意为催化委员会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均为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化学会备案后方能任职。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指导全国催化大会和委员会下属的其他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举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评审中国催化奖;

(四)负责协调促进国内催化界的工作;

(五)协调发展同国内其他学会和国际催化学会理事会的联系;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负责安排和执行中国化学会等上一级学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具有下列职责:

(一)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常设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落实委员会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资助;

(二)个人和企业捐赠;

(三)全国催化会议的注册费的10%;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日常管理由秘书处实施,定期向主任和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13日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2009年7月3日经委员会委员通信评议修改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



中国化学会催化委员会 辽 ICP 备 050008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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